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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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林健良犯傷害致人於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健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致人於死│強制性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1.22│98.04.15│98.04.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少連偵│苗栗地檢98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10476號│字第37號│字第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890號│99年度上訴字第89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12│99.06.22│99.06.2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13號│99年度台上字第6177號│99年度台上字第61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8.12│99.10.07│99.10.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166號│2944號│29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