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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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緯民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緝字第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緯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緯民預見擔任他人成立之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虛開不實交易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用途等事實之發生,竟為圖取每週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酬勞而不違背其本意,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志強 」之成年男子之所託,與該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先由「陳志強」於民國97年1月11日申請設立「緹它成衣有限公司」(下稱緹它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現已解散)獲准,並由林緯民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因而成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配合領取統一發票專用章,再明知該公司自始即無實際銷貨營業之事實,竟仍於97年3月間起至6月間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月至12月間),接續填製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屬會計憑證)共30紙(合計金額達4,647,884元,該公司本無營業,自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分別持交予附表一、二所示之茂矽谷企業有限公司倍捷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人,充當為各該公司向緹它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該等公司持之作為進項扣抵銷項稅額之用,而以此不正方法,共同幫助該2家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共計2,323,545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領周薪同意擔任緹它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林緯民於偵訊中坦承無誤,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
1月26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00205006號移送書所附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及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緹它公司登記案卷等件存卷可稽,已堪認被告上開供述屬實,其以區區周薪1,00
0元之代價擔任特定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且自稱知悉是任人頭,則其自能預見其所言「陳志強」之該人乃藉此成立公司虛開發票之舉遂行幫助逃漏稅等不法行為之方式,而其仍同意為之,自不能對上情諉為不知或推卸其責,則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該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緹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又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於上述期間並無銷貨之交易事實,仍由某自稱「陳志強」之成年男子以該公司之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該「陳志強」之成年男子間,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陳志強」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間,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雖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係成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則上開兩罪之行為有重疊之部分,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於「陳志強」之真實身分為何?被告與該人是否另涉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指資產負債表部分)等罪?因未據起訴,且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尚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處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預見充當虛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行為,竟仍貪圖小利而為,致緹它公司多次以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參與程度非深,及其犯後大致坦承所為,態度尚可,暨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之公司數目及逃漏稅捐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總表)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取得發票期間│取得│銷售額│稅額│申報│已申報扣扺銷售│已申報扣抵稅│││營業人名稱││張數│││張數│額│額│├──┼───────┼──────┼──┼───────┼──────┼──┼───────┼──────┤│1│茂矽谷企業有限│97年3月至4月│5│21,670,884元│1,083,545元│5│21,670,884元│1,083,545元│││公司││││││││├──┼───────┼──────┼──┼───────┼──────┼──┼───────┼──────┤│2│倍捷國際有限公│97年5月至6月│25│24,800,000元│1,240,000元│25│24,800,000元│1,240,000元│││司││││││││├──┼───────┼──────┼──┼───────┼──────┼──┼───────┼──────┤│合計│││30│46,470,884元│2,323,545元│30│46,470,884元│2,323,545元│└──┴───────┴──────┴──┴───────┴──────┴──┴───────┴──────┘附表二:(明細)
┌──┬────────┬────┬────┬─────┬──────┬──────┐│編號│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期間│發票期間│發票號碼│已申報扣扺銷│已申報扣抵稅│││編號│(出賣人│(買受人││售額│額││││申報)│申報)││││├──┼────────┼────┼────┼─────┼──────┼──────┤│1│茂矽谷企業有限公│97.03│97.03│YU00000000│5,648,740元│282,437元│││司00000000││││││├──┼────────┼────┼────┼─────┼──────┼──────┤│2│茂矽谷企業有限公│97.03│97.03│YU00000000│4,998,100元│249,905元│││司00000000││││││├──┼────────┼────┼────┼─────┼──────┼──────┤│3│茂矽谷企業有限公│97.03│97.03│YU00000000│4,804,184元│240,210元│││司00000000││││││├──┼────────┼────┼────┼─────┼──────┼──────┤│4│茂矽谷企業有限公│97.04│97.04│YU00000000│4,284,860元│214,243元│││司00000000││││││├──┼────────┼────┼────┼─────┼──────┼──────┤│5│茂矽谷企業有限公│97.04│97.04│YU00000000│1,935,000元│96,750元│││司00000000││││││├──┼────────┼────┼────┼─────┼──────┼──────┤│6│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920,000元│46,000元│││00000000││││││├──┼────────┼────┼────┼─────┼──────┼──────┤│7│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940,000元│47,000元│││00000000││││││├──┼────────┼────┼────┼─────┼──────┼──────┤│8│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3.03│ZU00000000│1,030,000元│51,500元│││00000000││││││├──┼────────┼────┼────┼─────┼──────┼──────┤│9│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1,070,000元│53,500元│││00000000││││││├──┼────────┼────┼────┼─────┼──────┼──────┤│10│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986,000元│49,300元│││00000000││││││├──┼────────┼────┼────┼─────┼──────┼──────┤│11│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1,030,000元│51,500元│││00000000││││││├──┼────────┼────┼────┼─────┼──────┼──────┤│12│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1,042,000元│52,100元│││00000000││││││├──┼────────┼────┼────┼─────┼──────┼──────┤│13│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954,000元│47,700元│││00000000││││││├──┼────────┼────┼────┼─────┼──────┼──────┤│14│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1,085,000元│54,250元│││00000000││││││├──┼────────┼────┼────┼─────┼──────┼──────┤│15│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940,000元│47,000元│││00000000││││││├──┼────────┼────┼────┼─────┼──────┼──────┤│16│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1,035,000元│51,750元│││00000000││││││├──┼────────┼────┼────┼─────┼──────┼──────┤│17│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976,000元│48,800元│││00000000││││││├──┼────────┼────┼────┼─────┼──────┼──────┤│18│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5│ZU00000000│1,043,000元│52,150元│││00000000││││││├──┼────────┼────┼────┼─────┼──────┼──────┤│19│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985,000元│49,250元│││00000000││││││├──┼────────┼────┼────┼─────┼──────┼──────┤│20│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1,120,000元│56,000元│││00000000││││││├──┼────────┼────┼────┼─────┼──────┼──────┤│21│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955,000元│47,750元│││00000000││││││├──┼────────┼────┼────┼─────┼──────┼──────┤│22│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967,000元│48,350元│││00000000││││││├──┼────────┼────┼────┼─────┼──────┼──────┤│23│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975,000元│48,750元│││00000000││││││├──┼────────┼────┼────┼─────┼──────┼──────┤│24│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1,030,000元│51,500元│││00000000││││││├──┼────────┼────┼────┼─────┼──────┼──────┤│25│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985,000元│49,250元│││00000000││││││├──┼────────┼────┼────┼─────┼──────┼──────┤│26│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1,050,000元│52,500元│││00000000││││││├──┼────────┼────┼────┼─────┼──────┼──────┤│27│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1,020,000元│51,000元│││00000000││││││├──┼────────┼────┼────┼─────┼──────┼──────┤│28│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984,000元│49,200元│││00000000││││││├──┼────────┼────┼────┼─────┼──────┼──────┤│29│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1,035,000元│51,750元│││00000000││││││├──┼────────┼────┼────┼─────┼──────┼──────┤│30│倍捷國際有限公司│97.06│97.06│ZU00000000│643,000元│32,150元│││00000000││││││├──┼────────┼────┼────┼─────┼──────┼──────┤│││││總計│46,470,884元│2,323,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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