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按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原有期徒刑1年4月│原有期徒刑2月│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121號│27121號│271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佈通緝)│佈通緝)│佈通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原有期徒刑2月│原有期徒刑2月│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121號│27121號│271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佈通緝)│佈通緝)│佈通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原有期徒刑2月│原有期徒刑2月│原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85年12月間起至87年9月間│││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121號│27121號│271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4164號(編號1至9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已發│││佈通緝)│佈通緝)│佈通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證券交易法│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85年1月間起至88年6月間止│88年3月24日起至88年6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018號│15409號、90年度偵字第│││││223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5日│98年10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9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6日│99年6月30日││││││││├─┴────────┼────────────┼────────────┼────────────┤│備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39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332││││(已發佈通緝)│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