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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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周千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于娟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4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白爵豪 94年12月5日未記載550,000元00000002白爵豪95年1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3白爵豪95年2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4白爵豪95年3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5白爵豪95年4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6白爵豪95年5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7白爵豪95年6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8白爵豪95年7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9白爵豪95年8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10白爵豪95年9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11白爵豪95年10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12白爵豪95年11月10日未記載33,0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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