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63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三八一六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甘忠盛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饒義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