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兼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五四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