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三││1│1000││├─┼───────────────┼──────────────┼────┼───┼────┼───┤│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五││1│1000││├─┼───────────────┼──────────────┼────┼───┼────┼───┤│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七││1│1000││├─┼───────────────┼──────────────┼────┼───┼────┼───┤│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五││1│300││├─┼───────────────┼──────────────┼────┼───┼────┼───┤│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二││1│660││├─┼───────────────┼──────────────┼────┼───┼────┼───┤│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九││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