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明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