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禁止營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郁茗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 律師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
彭亭燕 律師被上訴人文化凱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新竹市○○路○○○巷十之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右當事人間禁止營業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人不得在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建物,位置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如附表所示之範圍內為營業之行為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上訴人郁茗坊實業有限公司、乙○○負擔百分之五十。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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