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五)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九七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泰昌律師
孫立虹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政雄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