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號
被告乙○○男民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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