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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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