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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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冠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冠偉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9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程冠偉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9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5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自中國輸入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770號卷第19、20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112年1月11日防檢基北字第1121524913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1年12月2日基里移字第1111000131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貨物照片在卷可稽,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扣案物業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之情。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重量1鮮肉棕10.1公斤2牛肉粒10.105公斤3五香鴨腿10.1公斤4醬滷鴨翅10.09公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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