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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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70號、113年度執字第1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均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5月29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8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900號113年度審簡字第980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19日113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900號113年度審簡字第9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9日113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37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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