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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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林鋒記 被告 江日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壢簡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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