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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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9號被告 劉哲誥
(現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李致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01、17512、30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誥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哲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等罪嫌,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送觀察、勒戒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9月25日起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3年9月25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