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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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穗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介申
珺天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張穗華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