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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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127號聲請人 黃重衛 被繼承人 洪伯超 (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伯超不幸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死亡,而聲明人爰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之戶籍謄本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洪伯超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31死亡,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 洪慈音洪明哲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輩 黃卉槿黃采堉 及配偶 張梨花 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合先敘明。惟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女洪慈音之配偶,聲明人與被繼承人屬於直系姻親之關係,非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承人,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以,本件聲明人之拋棄繼承聲明於法不合,無從准予備查,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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