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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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4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甲○○本件請求改定其與相對人乙○○之未成年子女(姓名年籍詳卷)監護人,屬家事非訟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上開費用,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3年9月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113年9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