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