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蔡茂松 律師
洪義晴 律師 鄧湘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分別於94年11月12日、95年1月12日,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及至95年3月11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被告辯護人雖稱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惟被告辯護人所舉事由,業經本院先前裁定駁回在案。所稱被告應無羈押之必要,委無可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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