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9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林佳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3日向堉舜國際文
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英文教材,並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
,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00元,約定36期清償,每
期繳款金額為2,980元。原告嗣經受讓上開債權,然被告僅
繳付3期款項,餘額尚有95,360元未給付,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爰依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經查,本件被
告住所地在花蓮縣○○鄉○里村○○鄰○里○路○○巷○○○號,
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雖
載明被告居所地為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然經本院向該址寄送調解通知書遭以「已搬遷」為由退回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足認被告未於
該址居住,本院亦非被告居所地法院甚明。是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