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號

原告 張晴雯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被告 周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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