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95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正雄
卓義宏
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彥 律師
趙福輝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正雄、卓義宏(以下合稱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6日宣判,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 黃耀弘 於114年1月8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且告訴人黃耀弘已於當日撤回對於被告陳正雄之告訴,並擬於被告卓義宏履行調解給付後,再具狀撤回對其之告訴,故認為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