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權人 楊睿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弘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31日之釋明資料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黃弘騰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7月28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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