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1號

原告永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鑫展示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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