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張福田

被上訴人 張護錄 即張福祿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張福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6,023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3,716,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慧敏

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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