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張福田
被上訴人 張護錄 即張福祿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張福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6,023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3,716,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慧敏
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