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蕭俊斌
被告 黎世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蕭俊斌
被告 黎世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