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14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一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