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53號原告 陳木盛 被告 翁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其所有房屋,並請求宣告本院101年度基簡移調字第25號調解無效,原告並於民國103年3月4日具狀聲請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核本件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