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中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瑋莉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貳億肆仟貳佰叁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叁佰陸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