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瑋莉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徐敏怡 律師 洪仁杰 律師複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江國棟 律師被告中帝科技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靜律師
林蓓玲 律師複代理人 方文君 律師
謝國允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