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 李呂花 被上訴人 周國利
周仲榮 陳淑娟 周美雲 周美惠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李錦美法官蔡烱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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