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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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七十號原告乙○○被告甲○○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酒醉(酒精測定值為每公升○.○九一毫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行經台東縣大武鄉尚武村台十一線尚武加油站前時,自後追撞同向行駛在前原告駕駛之BZ─五七五號計程車,致原告所有汽車毀損,經送修十日結果,計支出修理費二萬七千二百元,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十日營業損失(每日一千六百三十四元)共一萬六千三百四十元、折舊後之零件價額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八元,合計二萬七千六百九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已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函各乙件,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台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無訛,原告之請求經核並無不合,爰判決如
主文。~B法官姜麗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