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鐵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號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複代理人 金蘭芳 律師被上訴人庚○○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
甲○○住台北縣○○鎮○○路○段○○○巷○○號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
戊○○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
己○○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十一樓
丁○○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 曹美惠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十二樓
辛○○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之一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炳煌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遷讓鐵塔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五百五十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七元、三萬一千八百五十四元除已繳第一審七千七百二十二元、第二審一萬一千五百八十三元外,未據被上訴人就第一審其餘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五元、上訴人就第二審其餘二萬零二百七十一元,予以繳納,茲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