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命當事人提出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因被告乙○○○為越南國籍人民,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三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或越南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經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收受前開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原告迄未補正,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