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九九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己○○
庚○○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四評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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