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0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因過失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二十五分許,駕駛牌照號碼YU—八二七二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街由東向西行駛,途經榮安街與文武街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以免發生危險。且當時天氣良好,有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上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減速慢行,而貿然行駛,適同一時、地,乙○○騎乘車號000—三四七號輕機車後載其妻丙○○○;沿文武街由南向北行駛,行至前開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未讓幹線道車先行,仍貿然前行,雙方因而剎閃不及,於交岔路口發生車禍(甲○○之車輛左前車頭撞擊乙○○機車右側車身),致乙○○、丙○○○二人人車倒地,丙○○○因此受有右脛骨及腓骨骨折等傷害。甲○○則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之警員 梁瑞生 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丙○○○、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供認有於前揭時、地駕車肇事致告訴人丙○○○受傷之事實不諱,核與丙○○○於偵、審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阮綜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証。惟被告辯稱:其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沒有過失,是告訴人乙○○自己不小心過來撞到云云。
二、按駕駛人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肇事當時天氣良好,有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上並無障礙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參,顯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乃竟疏於注意未減速行,致肇事使丙○○○受傷,其有過失,已經明顯,雖告訴人乙○○亦有支線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惟被告之過失不能因而解免。而本件肇事責任經送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為乙○○駕駛輕機車支線道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駕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此有該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八八高市車鑑字第七一0一號函所附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丙○○○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已堪認定。
三、本件被告駕車肇事,致丙○○○受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對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梁瑞生坦承肇事,業經證人梁瑞生到庭證述明確,被告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減輕其法定刑。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本件丙○○○所受之傷害僅為右脛骨及腓骨骨折,而不於其他,有其診斷證明書可參,原判決認其尚受有左手背錯(挫)裂傷之傷害,顯與卷內資料不符。㈡又本件被告於肇事當時係沿高雄市○○區○○街由東向西行駛,乙○○則係沿文武街由南向北行駛,而於上述交岔路口,因被告未注意減速慢行,及乙○○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發生車禍,被告應無未注意車前狀況可言,原審判決認其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亦有未洽。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提起本件上訴認原判決認本件係乙○○報案,非被告報案,原審竟認定被告係自首,及未將本案車禍肇事責任送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即對被告量處輕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過失之程度較輕,告訴人之夫乙○○過失程度較重,對於告訴人丙○○○造成之傷害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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