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陳東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茂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因原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致調解不成立,應進行訴訟程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