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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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少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調偵字第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少白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