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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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85,353,535,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584,5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丁文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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