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