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複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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