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8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宛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