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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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196號

原告 馮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嘉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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