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壹袋(驗餘淨重壹點參玖貳伍公克)、吸食器壹組、夾鏈袋拾肆只、注射針筒拾壹支、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玖袋(驗餘淨重拾壹點零陸伍零公克)及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貳點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