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削斜吸管壹支及沾有血跡衛生紙壹張,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查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八號偵查卷宗,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以嘉朴警三字第一九八八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函送之扣案物,有削斜吸管一支及沾有血跡衛生紙一張,經該署函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該削斜吸管殘留有海洛因及 甲基 安非他命成份、衛生紙亦殘留有海洛英成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綱得字第○六三六一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而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客觀上無從與上開扣案物析離,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正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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