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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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各為貳點貳肆公克、零點零玖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本件扣案之白粉二袋及顆粒一袋,分別係海洛因及含有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二點二四公克、0.0九二八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而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春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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