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鄭玉燕 被告庚○○
己○○戊○○丙○○乙○○丁○○右列被告等六人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高如宜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弘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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