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快捷速達有限公司即鴻運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0,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